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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可以有偿(有息贷款)或免费(无息贷款)。
是否支付(有息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2020年7月20日发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5.4%。
2、在2020年8月20日实施的第一次修订解释中,开始将民间借贷利率保护标准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挂钩,确立“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LPR)(以下简称四倍LPR)当合同成立时”作为保护上限,在第二次修订中仍然如此。
但需要注意的是,最新的司法解释对2020年8月20日之前发生借贷行为、2020年8月20日之后法院受理的案件如何适用利率保障上限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小编补充1、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出现民间借贷利益的矛盾。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纠纷,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款人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具有无偿借款的性质。
一定程度上。
债务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前还款,或者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予支付利息。
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利率标准后发生争议的,可在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内确定利率标准。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在有息贷款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
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息协议无效。
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意见有明确规定;
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并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如果您违反此规定,法院可以决定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然后,您最初同意的倍数可能声称要退回或不退回。
当事人因外币、台币等借款发生争议,出借人要求以同种货币还款的,可以准许。
如果借款人没有同种货币,可以参照还款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贷款人如需支付利息,可参照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160;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160;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160;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160;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160;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160;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160;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160;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160;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160;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160;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160; 160;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160;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16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