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公司债务逾期起诉案例,是否起诉并停贷

广发银行 2023-11-06 17:38:06

遭遇高明公司债务逾期起诉案例,我的经济状况一片凋敝,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本文了解高明公司债务逾期起诉案例的后果和应对 。

  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篇一】    times; times; times; times;单位,地址:
times; times; times; times;。

高明公司债务逾期起诉案例,是否起诉并停贷

  法定代表人:
times; times;,职务:
times; times;。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1、姓名,性别, times; times;年 times;月 times;日出生, times;族,籍贯 times; times;, times; times;文化,工作单位,住 times; times;,身份证号:
times; times;, times; times;年 times;月 times;日被依法 times; times;(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姓名,性别, times; times;年 times;月 times;日出生, times;族,籍贯 times; times;, times; times;文化,工作单位,住 times; times;,身份证号:
times; times;, times; times;年 times;月 times;日被依法 times; times;(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 times; times;、 times; times;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 times; times;、 times; times;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 times; times;. times; times;元;   3、判令被告人 times; times;、 times; times;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times; times;年 times;月 times;日,被告人 times; times;、 times; times;进行 times; times;犯罪行为。

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

现被告人 times; times;一案,已经 times; times;公安局侦查终结,由 times; times;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 times; times;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 times; times;人民检察院 times;检刑诉字[20 times; times;]第 times; times;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 times; times;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 times; times;. times; times;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ldquo;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rdquo;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ldquo;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rdquo; ldquo;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rdquo; ldquo;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dquo;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证人 times; times;,住址 times; times;,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 times; times;事实;   2、证人 times; times;,住址 times; times;,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 times; times;事实;   3、证据 times; times;,由 times; times;出具, times;份,证明 times; times;事实;   4、证据 times; times;,由 times; times;出具, times;份,证明 times; times;事实。

  此致    times; times;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times; times;单位   法定代表人:
times; times; times; times;   20 times; times;年 times;月 times;日   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篇二】   上诉人:
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
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
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书村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
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 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 mdash;2行)明确记载:
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 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 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 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

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

2010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

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

显然是大错特错。

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

上诉人自200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

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

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 mdash;23行):
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

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

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1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0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

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

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

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

刘XX一家就是因为200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

在200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

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书村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

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赵XX   2012年5月27日。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驾驶 号车)行至某某地,遇被告驾驶 号车,由于被告驾驶不当,将原告撞伤(导致发生两车相撞事故 )。

  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不得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   经典上诉状【2】   原告   被告   被告 (交强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商业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交强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4000元;   2、 判令被告(商业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直接支付原告施救费13600元、看管费5200元、评估费1700元、车辆损失费17800(21800 4000)元,共计42300元;   3、 判令被告丰丙良对以上之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0月12日被告驾驶鲁 鲁挂号机动车沿青银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KM+M处时与前方因交通堵塞在右侧车道排队等侯的由原告驾驶的鲁G 鲁G号机动车车尾相撞,致原告施救费元、看管费元、评估费元、车辆损失费元,共计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对以上之款项按交警认定的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并由第三被告对以上之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人:
  年 月 特诉至贵院。

  此致 人民法院 日   民事起上状范文【3】   上诉人:
张某,男,30岁,汉族,司机,地址:
  被上诉人:
李某,女,30岁,汉族,无业,地址:
  原审被告:
马某,男,38岁,汉族,车主,地址:
  上诉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新民五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合理分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故使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费用超出了法定的标准,故提出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纠正一审判决的不合理裁判。

   误工费的计算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吴俊林在住院期间,一直声称自己是下岗职工,没有收入来源,但在开庭时,却出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资证明。

  证明吴俊林的工资为1900元,另外每个月支付其通讯费150元,合计2050元。

  上诉人认为,这份证明明显是不真实的,另外,工资的 39;损失不应当包括通讯费,因为通讯费是员工在工作中需要联系业务而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并不是收入来源,不能算作工资,故工资不能够按2050元进行计算。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但一审法院没有听取上诉人的一审答辩,做出错误的判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故要让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那么应当以吴俊林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作为作为计算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以伤残鉴定作为计算的依据是明显错误的。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本案的一审原告吴俊林没有能够证明其花费的交通费与自己的住院有联系,特别是在时间上,其提供的票据与其住院时间根据不能够一致,而一审法院滥用审判权,支持了吴俊林的交通费的请求,是错误的。

   关于吴俊林的医疗费,也有一部分与要次交通事故无关。

  从医院的病历中可以看出,吴俊林在治疗过程中,用了进口的贵重药品,有与医院签订的 ldquo;使用贵重药品协议书 rdquo;。

  另外,有明显与本案无关的治疗和用药。

  在医院的病历中,看到吴俊林在住院期间治疗了一些与脖子无关的病。

  所以,这部分费用应当予以减除,而一审法院全   额支持了其医疗费14109元是错误的。

  另外,本案的具体侵权人是上诉人,而与刘英武无关,故不应当由刘英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之,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在计算上都存在一些明显错误,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 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8月17日。

家在深圳声明:资讯来源于网络,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投诉
最新文章
随机看看
szhome.com
家在深圳 ©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1009096号

友情链接: 中国天气网 康巴传媒网 深圳之窗 综合资讯 逾期法律频道 家在深圳 逾期频道 老友网 地宝网 家在深圳 法律栏目 厦门房地产联合网 逾期频道 法律栏目 律师网 综合资讯 河南县域经济网 上海热线 乌有之乡 家在深圳 逾期频道 深圳房地产信息网 逾期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