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分期还款本金利息处理 和解决方案。了解法院执行分期还款本金利息会带来的后果,及时还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执行本金利息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本金及利息因病还即按照比例偿还。
1、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适用“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原则计算执行付款,即:
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双方当事人对于债务本息清偿顺序并没有明确约定,执行时间在2014年8月1日前的,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中的“并还原则”计算执行付款。
3、在2014年8月1日后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但若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支付部分执行付款时,应按照约定的先扣除利息部分,再扣除本金部分,尚未清偿的本金可以继续计算逾期利息。
4、当事人在计算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时,需要注意执行时间,即在2014年8月1日以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适用“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原则计算执行付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既包括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也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不能清偿多份债务时的情形。
所以,当事人在参与执行分配方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人民法院主动实施的执行措施,性质上属于对迟延履行行为所采取的诉讼法上的制裁措施,故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也应当劣后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6、执行案件中,部分法院出具的《关于本案利息计算方式的通知》仅明示了相关法律适用,并未标出明确的本金、利息及计算 。
近年来,法院为保证高效地推进执行,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债权,人民法院计算案件本金、利息等执行标的时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的规定,计算出具体的执行金额,而非简单罗列法律条文内容,否则将导致执行异议案件不必要的循环反复。
所以,当事人对于仅作法条罗列而未明示计算 的《关于本案利息计算方式的通知》,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上级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大红花]从法律角度分析[大红花]:
法院执行先执行本金,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一般先付本金再付利息。
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而言,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1、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一般先付本金再付利息。
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而言,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法院执行先执行本金还是利息[大红花]从法律角度分析[大红花]:
法院执行先执行本金,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一般先付本金再付利息。
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而言,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1、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一般先付本金再付利息。
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而言,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