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息最后一期利息是一种不良信用行为,本文探讨了逾期的特征、原因和应对策略,同时介绍了对分期付息最后一期利息的解决 。
(一)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
银行存款贷:
短期借款(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
财务费用贷:
银行存款【直接支付】应付利息【月末计提】借:
财务费用贷:
应付利息(三)归还借款借:
短期借款贷:
银行存款扩展资料:
①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②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⑷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
企业取得短期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费用,一般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按季度在季末月份结算借款利息,每季度的前两个月不支付利息。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月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即使在当月没有支付,也应作为当月的利息费用处理,应在月末估计当月的利息费用数额。
在短期借款数额不多,各月负担的利息费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年内各月份也可以采用简化的核算 ,即于实际支付利息的月份,将其全部作为当月的财务费用处理。
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 quot;银行存款 quot;科目。
但在年末,如果有应由本年负担但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应予预提,否则会影响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
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分为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
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不大的,可以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期支付(如按季),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的盈亏,应采用预提的办法,先按月预提,计入当期损益,到期在进行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
应付利息。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企业应该在受益期间内计提对应的短期借款的利息,并将其计入到财务费用科目。
1、实际发生短期借款时,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 贷:
短期借款。
2、按月计提短期借款利息费时,分录为, 借:
财务费用—利息, 贷:
短期借款—应计利息。
3、到期归还利息本金时,分录为, 借:
短期借款—本金, 短期借款—应计利息, 贷:
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