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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 刑法 规定,如果个人出于主观方面,故意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只要达到客观标准就会构成 挪用资金罪 ,其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行为:
挪用资金 超过3个月没有还,数额在1万元到3万元之间或者超过3万元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相同金额,挪用资金时间未超过三个月,但用于营利活动;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超过5000元的。
个人出现以上三种行为都会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者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挪用资金罪需要提供哪些 证据 呢? 认定挪用资金罪的所需的证据主要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入手。
主观方面:
证明犯罪本人是出自于主观方面以及其挪用资金的目的、金额、参与人等。
客观方面:
证明犯罪主体为公司所属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确实侵占单位资金(单位资金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或者是公司单位有形实物,机器设备等)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数额较大,构成犯罪情节。
具体证据涉及以下内容:
1、挪用资金的银行凭证、会计账簿,资金所有权证明等书证。
以上材料最能够证明资金的多少、流向、次数、时间、形式等,是最直接的证据。
2、知情人员对案发经过的书面表述材料,内容包括知情人与嫌疑人的厉害关系,涉及资金的数额、流向,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手段等。
3、 犯罪嫌疑人 在职、担任职务的证明。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单位的员工一般不会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在物定情况下会构成共犯。
4、单位报案时提供的已经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挪用资金罪需要来证明的证据是:
1、主体方面应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工作单位等;
2、主观方面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等;
3、犯罪客观方面所挪用公款的来源及性质、挪用的具体手法、挪用的公款形式等;
4.全面收集与本案有关的物证;
5.被挪用款物单位的性质、涉案单位相关时期的会计帐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