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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990年10月,辛庆国与任晓兰结婚,他与前妻有一个女儿,名叫辛红,已满8岁。
婚后夫妻感情融洽,母女关系也很好。
辛庆国于2000年不幸身患重病,于2001年1月病故。
此时,辛红已经在某街道工厂上班,能够独立生活。
料理完辛庆国的丧事后,任晓兰便回到娘家居住。
2003年5月,辛红收到其父亲辛庆国生前完成的一部小说的稿酬40000元,私自留作自己用。
而任晓兰于2002年再婚。
直到2003年10月,任晓兰才得知辛庆国稿费一事,于是多次找到辛红,要求分得稿费的一半,但都被辛红拒绝。
辛红认为,任晓兰已不是辛庆国的妻子,不能继承他的遗产,自己作为辛庆国的唯一的子女,当然有权继承全部遗产。
任晓兰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请分析应如何处理? 31.1972年王世炎与宋巧玲结婚,婚后生一子王英杰,一女王英英。
1990年王世炎患病,从此长期卧床。
兄妹二人与母亲一起照顾生病的父亲。
1993年8月王英英结婚,家中送嫁妆8000元。
婚后,王英英经常回家看望年迈的父母,由于经济条件较好,每年春节还给父母100元钱。
1999年5月和2001年2月,王世炎与宋巧玲相继去世,留下两套两室一厅的住房。
二位老人也没有留下遗嘱,王英杰认为房屋理所当然归自己所有,根本未征求王英英的意见,就到房产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将两套房屋全部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王英英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找到其兄王英杰要求将其中的一套住房重新登记在她的名下,遭到王英杰的拒绝。
王英英又要求继承其他遗产,同样遭到拒绝。
王英杰认为王英英已是出嫁的女儿,没有资格继承父母的遗产。
王英英在多次要求并请人出面调解均无结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请你分析应如何处理? 32.杜玉军,农民,1970年结婚,生有两个孩子,儿子叫杜广平,女儿叫杜广梅。
儿子杜广平在县城工作,并已成家。
1992年杜广梅与外村青年于东方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于梅。
2003年杜广梅因患癌症,不久去世。
由于杜广平夫妇居住在县城,离家很远,不能经常回家照顾父母,而杜玉军夫妇年迈多病又的确需要照顾。
为此,于东方留了下来,带着女儿于梅与两位老人一起生活,承担起照顾老人生活的重担。
两位老人曾多次劝他再婚,都被他婉言拒绝。
2007年1月和3月杜玉军夫妇先后去世。
在清理遗产过程中,发现杜玉军夫妇除了留有6间平房外,还有存款18400元。
杜广平认为这是他父母留下的遗产,应当由他全部继承,不过考虑到于东方对他父母的照顾,分给于东方3000元。
于东方则认为自己是上门女婿,俗话说:
“一个女婿半个儿”,那么他应当继承2间平房和6100元钱。
杜广平坚决不同意,于东方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请分析应如何处理? 33.1972年1月,陈立志与郑春梅离婚,经协商,由郑春梅抚养年满4岁的小儿子陈小军。
1973年郑春梅再婚,陈小军同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其与继父的感情较好。
同年5月,陈立志也再婚,婚后生了两个孩子,儿子叫陈鹏飞,女儿陈艳玲。
陈小军长大成人后,不仅赡养了继父和生母郑春梅,还经常看望生父陈立志,父子感情较深。
1991年陈小军的继父在车祸中丧生,由他和母亲郑春梅共同继承了全部遗产。
1992年春陈立志因病医治无效去世。
生病期间,陈小军、陈鹏飞,陈艳玲都对父亲陈立志进行了精心照顾。
陈立志死后留下遗产42000元,由于没有留下遗嘱,被陈鹏飞和陈艳玲平分了。
陈小军也要求参与继承,因为他毕竟也是陈家的人。
陈鹏飞兄妹则认为陈小军已随其母改嫁,并且也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因而无权继承生父陈立志的遗产。
陈小军不服,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保护他的继承权。
请你分析陈小军是否可以再继承生父的遗产? 34.李某与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陆续购置了彩电、冰箱、洗衣机、音响、空调等家用电器,并有银行存款6万元,但未生育子女。
2002年3月,王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李某的婚姻关系。
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8日作出第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
同年6月15日,李某因抢救公物不幸身亡,有关部门发给其家属抚恤金5000元,保险公司给付人身保险金1万元(李某生前与该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
为上述财产的分割,王某同李某的父母发生争执,遂诉至法院。
请分析应如何处理? 35.张某(19岁)与林某(15岁)共同商量搞钱,于是一天晚上潜入一仓库,抱走3台手提电脑,价值3万余元,后在销赃时被抓获。
请你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他们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 36.杨某(男,17岁,中学生)2006年10月20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等候一个同学。
该校高中三年级学生龙某和另一个同学从杨某身边走过,龙某故意撞杨某一下,杨某没言语,只是瞪了他们一眼,龙某返身询问到:
“你看什么?”说着打了杨某一耳光,同时龙某的同伙七人蜂拥而上,用拳头和书包打杨某,杨某用两手抱住脑袋往后退,其中一个学生一拳打在杨某胸部,另几个人又追打过去,这时杨某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龙某过来打他时,他右手握刀,朝上捅了一刀,正扎中龙某的颈部,造成龙某颈部动脉断裂,杨某等将龙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因大量出血休克死亡,杨某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37. 被告人某甲,男,二十岁,学生。
2006年11月6日傍晚七时许,被告人看到一男青年在大街上侮辱自己的女友某乙,即上前指责,遭男青年殴打,某甲被迫自卫。
在对打时,身穿便衣的民警某丙由此路过,即抓住甲某的手制止打架。
由于某丙没有表明公安人员身份,某甲认为是对方同伙,便用刀刺某丙左臂一刀后逃跑。
某丙受轻伤,经治疗已痊愈。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另一种意见认为某甲是过失伤害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可无罪释放。
某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38. 2007年6月3日,许某在学校食堂打饭时和外系学生朱某撞到一起,许某手里端的饭盒被撞翻,菜汤泼到了朱某身上,两人遂发生争吵,后大打出手。
由于许某身高力壮,在厮打中占了便宜,后被本班同学拉开,朱某怀恨在心。
6月5日晚9点左右,朱某纠集校外无业人员姜某、白某等人,截住下晚自习后从教室回宿舍的许某,二话不说,用准备好的链锁、匕首、木棍向许某身上、头上一阵乱打,打得许某头破血流。
许某奋力反抗,夺路而逃,三人猛追不舍。
许某跑到一个修自行车摊位前,被朱某等人团团围困进行殴打,许某慌乱之中顺手操起一个气筒,抵挡三人的链锁、木棍,不料一气筒打在朱某太阳穴上,朱某当即昏迷不醒,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11点左右死亡。
请你分析许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39.王某(男)与李某(女)恋爱,钱某要求王某放弃李某,并商之于李某,李某回答决不会与钱某恋爱,钱遂怀恨在心。
某日午后借约李某商谈工作之名,拿预先投下 药的开水给李喝,李喝后回家 性发作“暴死”。
李家以为她是急病死亡,并按当地风俗当日即用棺材装殓埋葬。
王某闻之即买了一套新衣来到坟上痛哭,尔后启开坟棺,要为李穿新衣,竟发现李身体未僵,心有微跳。
王急忙送李至医院。
经抢救,李得以复活,问明经过事由,怀疑钱在水杯里放了 药,后查明杯中尚有剩余的 汁。
请你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钱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 【参考答案】: 30.答:
(1)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
(2)关于遗产的范围。
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持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婚姻法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持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辛庆国与任晓兰并无其他约定,因此这40000元稿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故辛庆国的遗产有20000元。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
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在本案中,虽然任晓兰已经再婚,但是辛庆国的40000万元稿费是他的遗作所得,当时任晓兰还是他的妻子,继承法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因此,任晓兰和辛红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4)继承法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定额,一般应当平均等。
所以,辛庆国的遗产20000元,任晓兰和辛红应各分得10000元;
最终任晓兰分得30000元。
31.答:
我国继承法规定:
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这里的子女包括儿子和女儿。
而且,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
继承法也规定:
继承权男女平等。
因此,王英英向其兄王英杰要求将其中的一套住房重新登记在她的名下,是合法的,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32.答:
于东方应当享有继承权。
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
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同时规定了:
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而且,继承法还规定了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是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所以于梅可代其母杜广梅去继承杜玉军夫妇的遗产。
因此,杜广平、于东方和于梅都是杜玉军夫妇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定额,一般应当平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继承人于梅年幼,继承人于东方对杜玉军夫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他们两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杜广平虽为杜玉军夫妇的亲生儿子亦应少分。
33.答:
陈小军是可以继承生父的遗产。
陈小军与陈立志的确依然是父子关系,因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后一方的再婚从而与生父或者生母的关系消灭,不仅血缘关系不能够消灭,而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够消灭,这与父母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没有丝毫的关系。
即使子女与继父母因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形成实际上的抚养关系,也不会影响该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陈小军正是由于与其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他才有权继承其继父的遗产,如果不是因为他赡养了他的继父,他就无权继承其遗产。
然而,无论陈小军是否继承其继父的遗产,他与生父母之间都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不管他与其生父陈立志是否生活在一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所以,陈小军尽管已随母亲改嫁依然应当享有其生父遗产的继承权,有权要求与其同父异母的弟弟陈鹏飞和妹妹陈艳玲共同继承遗产。
而且,他们都是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定额,一般应当平均等。
陈小军可以继承生父遗产只的14000元。
34.答:
(1)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
(2)关于遗产的范围。
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遗产。
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包括:
①、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能有的那一半财产。
②、保险公司给付的1万元保险金。
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人生保险金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则应作遗产处理。
而李某因公死亡后有关部门发给的5000元抚恤金,是国家对其家属的精神安慰和生活补助,应由受抚恤的对象所有,不属于李某的遗产。
故遗产包括家用电器的一半和7万元。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在本案中,虽然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但在李某死亡时,上诉期尚未定,一审判决也还没有生效,因此,王某仍是李某的配偶,与李某的父母一样,同是李某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4)王某可得全部家用电器及人民币4万元;
李某父母分得人民币3.5万元。
35.答:
张某已经构成了犯罪,林某未达到法定年龄,未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
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
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本案中,张某是犯罪的主体,他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且张某有盗窃国家财产的故意,具备了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
张某实施了盗窃了仓库里的三台手提电脑,具备了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张某盗窃了仓库里的三台手提电脑,侵犯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具备了犯罪客观要件;
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对国家财产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具备了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总之,张某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他已经构成了犯罪。
36.答:
杨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防卫目的要正当,即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杨某面对几个人的追打,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龙某过来打他时,他右手握刀,朝上捅了一刀,这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要实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
(3)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或者,不能针对第三人;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限度。
杨某造成了龙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显然过当,应当负必要的刑事责任。
但是,杨某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实施防卫过程中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且是未成年人,又具有积极抢救和自首等情节,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7.答:
某甲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刑法》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防卫目的要正当,即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某甲遭男青年殴打,被迫自卫,这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要实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
(3)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不能针对第三人;
某甲把某丙误认为是对方同伙,便用刀刺某丙左臂一刀后夺路逃跑,这是他的假想防卫。
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由于某丙突然抓住甲某的手,而且身穿便衣,并未表明本人身份,故某甲不可能预见到某丙是来维持秩序的民警。
总之,本案被告人某甲不负刑事责任。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限度。
38.答:
许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防卫目的要正当,即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由于姜某、白某等人用准备好的链锁、匕首、木棍向许某身上、头上一阵乱打,打得许某头破血流。
许某奋力反抗,夺路而逃,三人猛追不舍。
许某跑到一个修自行车摊位前,被朱某等人团团围困进行殴打,许某慌乱之中顺手操起一个气筒,抵挡三人的链锁、木棍,不料一气筒打在朱某太阳穴上,朱某当即昏迷不醒,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11点左右死亡,这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要实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
许某一气筒打在朱某太阳穴上,这是他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所实施的行为。
(3)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不能针对第三人;
许某的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或者。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限度。
许某用一气筒向朱某打去,虽然造成了朱某的死亡,但是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所为,这是他不能预料的,因此不属于超过必要的限度。
故许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39.答:
钱某已构成犯罪,犯了既遂罪。
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
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
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本案中,钱某是犯罪的主体,他实施了危害她人生命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且钱某因怀恨在心,有投 的故意,具备了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
钱某实施了投 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具备了犯罪的客观要件;
钱某投 ,使李 性发作“暴死”,具备了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虽然李经抢救得以复活,但是钱某投 杀人的行为已经实施结束,故钱某已构成犯罪,犯了既遂罪。
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以连续一年以上为标准,在本案中,张某的户籍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张某在日本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么,应当把日本的住所理解为张某的经常居住地,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那么应当援引日本的法律来继承张某的遗产。
结论:
个人认为张某的住所应当为日本,适用日本的法律来继承。
参考法律:
1、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2、 《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