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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1559号)的规定,结合遵义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在收集各律师事务所报备收费标准基础上,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收费方式 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
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
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
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6.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
3.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
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 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
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 3倍收费。
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5.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
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2)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3)取证困难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6)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7)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6.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涉及财产关系的,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8% 30%,可另比照该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费收取基础代理费,原则上不能采取不收取基础代理费的全风险代理方式。
7.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
8.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的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50% 80%收费。
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3)代理执行案件亦可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进行风险代理或计时收费。
9.代理民事申诉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再上浮不超过1.5倍收费,亦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风险代理或者计时收费。
(三)非诉讼业务专项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按涉及金额收费。
2.计件收费的,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涉及金额大小和项目复杂程度在以下最低收费的基础上合理上浮: (1)法律咨询及简单的合同修改,最低收费不低于500元; (2)起草合同或者修改比较复杂的合同,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3)参加简单的项目谈判,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4)就简单的单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5,000元; (5)对需要在初步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3万元。
3.投资融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清算注销、重大工程建设、涉外业务等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按照所涉及金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为标的额的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为标的额的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为标的额的2%; (5)5,000万元至10000万元部分(含10000万元)收费为标的额的1%; (6)10000万元以上部分收费为标的额的0.5%。
(四)辩护代理(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 每件收取10000 5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 每件收取10000 50000元。
3.法律顾问单位涉及诉讼、仲裁案件,需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按前述标准优惠30%收取。
第四条 三城区以外的律师事务所收费可在本标准基础上酌情下浮,但不能低于前述标准下线的30%。
第五条 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收费可在本指导标准基础上酌情上浮。
第六条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七条 附 则 1.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本指导标准,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2.反对行业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之间因不正当竞争产生的纠纷,由市律师协会处理。
3.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有关事项。
4.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5.本指导标准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6.本指导标准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律师费是指律师向法律事务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收费标准是根据案件类型、地区,采取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律师不能私自收取委托人的其它费用,律师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计时收费:
1、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业务能力,社会信誉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2、计时收费应根据律师投入的的实际工作时间据实累计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一项工作中有两名律师提供服务的,应按照各自的工作时间累计计费。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 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 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