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被银行起诉案例分享,多久催收?

工商银行 2023-11-09 01: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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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干部被银行起诉案例分享,多久催收?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
(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
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 (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解析】本题的考点有立案管辖、逮捕、取保候审、执行、提起抗诉。

  (1)《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2)《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59条规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4)《刑诉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l98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六机关规定》第48条第(2)项规定:
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因此,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是违法的。

  (5)《刑事诉讼法》第l85条第l款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没有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是错误的。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

  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二审法院不合法的程序:
  (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因此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2)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是错误的。

应当等二审程序结束后再交付执行。

  【解析】本题的考点有:
二审程序、执行。

  (1)《刑事诉讼法》第l87条规定: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

  (2)《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
判决和裁定难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③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由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所以一审判决并未生效。

  案例二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法律;教育网,整.理|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
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

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2004年卷四简析题第5题,本题12分)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答案】1个月。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答案】可以。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不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不予准许。

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解析】本题考点是拒绝辩护。

《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变化;
(2)被告人不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本案中,刘某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重新开庭后,其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拒绝辩护。

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和第165条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且不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 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法庭调查。

《刑诉解释》第l68条规定: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该事实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合议庭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l84条第2款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法;律教j育网h整g理|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刑诉解释》第237条进一步加以明确: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本案中,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答案】 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解析】本题考点是一审判决的生效。

《刑诉解释》第238条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上诉期内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

《刑诉解释》第244条规定:
“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

”《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I)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法律;教育m网整[理|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4)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本案中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   【答案】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抗诉的提起。

本题考查的是案件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有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多项选择题:
(2002年)   51.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时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

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及解析:
AD 《刑诉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此C排除。

《刑诉法》第96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被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影响其享有侦查阶段获得辩护的权利。

因此排除B。

52.被告人李阳,因故意杀人罪、间谍罪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上诉期间内,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量刑不当,依法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量刑过轻,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并核农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该案4如些做法是违法的? A.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B.二审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 二审法院没有发回重审 D.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本案 答案及解析:
BD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190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191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综合上引条文,AC项合法。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第2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核准。

“B项未报请人民法院核准,因此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据此,D项亦违法。

5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在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 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合议庭成员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D.对公诉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答案及解析:
BD 《刑诉法》第30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据此A排除。

《高法解释》第32条规定:
“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其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六机关规定》第8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据此C排除。

54.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 3部。

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 小刚盗窃的事实 B.小刚的年龄 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 答案及解析:
ABD 《高法解释》第52条规定: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 55.在我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人或单位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A.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B.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C.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 D.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 答案及解析:
ABCD 《高法解释》第86条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 56.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则时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宁正值哺乳期 答案及解析:
CD 《刑诉法》第214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 5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述哪些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A.管制 B.有期徒刑的缓刑 C.拘役 D.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及解析:
ABCD 《刑诉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217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第218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属于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

据此ABCD皆入选。

58.王红亲眼目睹了三个盗窃犯实施盗窃及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

事后,侦查人员找到王红取证。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红有义务作证 B.王红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密 C.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D.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 答案及解析:
ACD 《刑诉法》第48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所以A项入选。

该法第49条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因此,CD亦正确。

59.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B.被告人元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 C.人民法院应当光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答案及解析:
CD 《刑诉法》第34条第3款规定:
“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高法解释》第38条规定: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该解释第36条规定: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据此CD入选。

60.胡女士喜欢编造并传播小道消息,她曾经捏造事实,同时诽谤甲、乙、丙、丁四人。

此后,甲独自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本案,人民法院下列哪些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A,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 B.同意乙、丙、丁不参加诉讼 C.乙、丙、丁不参加诉讼,但允许他们在本案宣判后另行提起刑事自诉 D.乙、丙、丁不出庭,但允许其保留告诉权 答案及解析:
ACD 《高法解释》第193条规定: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共同侵害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审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据此B排除。

61.张某以盗窃的手段获取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本案诉讼中,被盗公司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A.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B. 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 C. 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而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D.以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为由申请其回避 答案及解析:
ABCD 《刑诉法》第40条第1款规定: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据此A入选。

《高法解释》第121条第2款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据此B入选。

《刑诉法》第145条规定: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应当将不起诉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审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据此C入选。

《刑诉法》第29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据此D亦入选。

62.张某居住在A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A.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B. 未经A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答案及解析:
AC 《刑诉法》第56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据此C入选。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规定: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所以,执行机关应是公安机关,则应选A。

63.甲某系H县人民商场职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H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H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决定不起诉。

H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A.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 B.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甲某和H县人民商场 C.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H县公安机关 D.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该盗窃案的被害人 答案及解析:
ABCD 《刑诉法》第143条规定:
“不起诉的规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据此AB当选。

《刑诉法》第144条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据此C当选。

《刑诉法》第14.5条规定: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据此D亦当选。

64.甲、乙、丙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

该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丙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宣布后,发生哪些法律后果? A.不起诉决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B.应当立即释放丙 C.不得因该案事实再次追究丙刑事责任 D.该案被害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答案及解析:
ABD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4条第2款规定:
“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A正确。

《刑诉法》第143条规定:
“不起诉的规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B项正确。

《刑诉法》第145条规定: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D正确。

65.卞某系聋哑人i荔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卞某委托的辩护人商某认为卞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

B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B县人民法院为什么决定按照普通程序而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A.卞某系聋哑人 B.卞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卞某无罪 D.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及解析:
AC 《刑诉法》第174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的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高法解释》第222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据此AC入选。

66. 在一起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甲不服5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缺乏罪证,经要求,自诉人未能提出补充证据。

县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处理? A.说服自诉人撤诉 B.裁定驳回自诉 C.对甲和乙进行调解 D.中止诉讼 答案及解析:
AB 《刑诉法》第171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据此AB入选。

67.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莱的经过。

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哪些证据? A.传来证据 B.直接证据 C.有罪证据 D.言词证据 答案及解析:
ABCD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是指按照证据本身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理论上的划分。

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

据此,本题中李某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A入选。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
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为间接证据。

本题中李某的证言如经查实(请注意任何证据都不能自己证明自己的真实性),即可单独地直接证明徐某杀害高某的事实,属直接证据,B入选。

根据证据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划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凡是能够否认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李某的证言显然属于有罪证据,C入选。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凡是以物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李某的证言系人的言词,属言词证据,D亦入选。

68.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 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下列哪些证据属于此类? A.证人证言 B.被害人陈述 C.视听资料 D.书证 答案及解析:
AB 《刑诉法》第43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 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高法解释》第61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 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 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高检规则》第265条第1款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 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 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据此,我国司法机关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限定为言辞证据,A、B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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