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期条款的必须条例如何处理?该怎么协商?你必须了解的宽限期条款的必须条例解决方案。不同情况下,逾期的后果是什么?点击了解更多!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有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复效条款、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保单 条款等等。
(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
所谓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
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
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
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
(2)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 。
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
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
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
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调整的 是:
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
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
(3)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
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
《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
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保单的长期性,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投保人如期缴费,例如,经济条件的变化、投保人的疏忽等。
宽限期的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险人得到方便,避免保单失效,从而失去保障,也避免了保单失效给保险人造成业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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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规定宽限期条款,一方面是为了方便投保人;
另一方面是为了不使保险合同轻易失效,巩固保险人的已有业务。
宽限期一般是30日或60日。
有了宽限期,即使投保人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保费,但只要未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仍然继续有效。
但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可以在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费。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一.合同当事人1、保险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二.合同关系人1、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三.合同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2、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3、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哪些保险合同可以解除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保险人即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但是,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5、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形式都有哪些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投保单。
也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一些具体有关情况、保险费与保险金的数额等内容。
(2)暂保单。
也称临时保险单,是在一些情况下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的分支机构签发。
注:
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0天,在有效期内它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相同。
给投保人的、用以证明保险责任在一定期限内生效的书面文件,待审核后换发正式保单。
(3)保险凭证。
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等同。
(4)保险单。
是保险合同最正式和最规范的文本。
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