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刑事诉讼法立案需要了解的流程及注意事项,逾期催收方式包括上门催收、短信、 等多种途径,通过本文可以了解如何通过协商减轻催收压力。
延期审理就是说,将原本确定的开庭时间向后推延,改在之后的某个时间再次开庭。
根据法律,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影响审判如期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第一种情况是: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第二种可以延期审理情况是:
检察人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
第三种延期审理的情况是: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法院退回侦查的规定有哪些法院退回补充侦查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民事债务被告没出庭怎么判决债务纠纷对方未出庭法院可能会采取的处理方式包括延期审理、缺席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延期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法庭笔录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条件是什么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种: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
其中,前三项是“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后两项是“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二百零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零五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以上就是小编根据法律规定整理出来的延期审理情形的内容,希望能帮助您解开目前面临的问题。
法律客观: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后,一般应当连续进行审判,但是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检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延期审理原因消失后,合议庭应再行开庭审理。
关于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如遇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