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都会因为自己的过度消费或者是一些不可抗因素借网贷信用卡,但是借网贷信用卡之前我们还是需要辨别是否正规,自己借了钱是否可是按时还款,不能病急乱投医,关于银保监会费改 没还会坐牢吗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白白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保监会13日发布消息称,将于2015年2月16日放开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2015年7月1日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将不得销售。
万能型人身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具有缴费灵活、收费透明等特点,此类保险通常设定最低保证利率,定期结算投资收益。
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且可以与保险公司分享最低保证收益以上的投资回报。
2013年以来,保监会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基本思路,推进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
将前端产品定价权交还保险公司,产品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管住风险。
根据这一思路,保监会确定了“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人身险”分三步走的改革路线图,并于2013年成功迈出第一步,放开普通型人身险预定利率。
经国务院批准,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即将迈出第二步,放开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
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开前端。
取消万能保险不超过2.5%的最低保证利率限制。
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特性、风险程度自主确定。
二是管住后端。
集中强化准备金、偿付能力等监管。
产品最低保证利率越高,需要计提的准备金越高,偿付能力要求就越高。
三是提高风险保障责任要求。
最低风险保额与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提高3倍,体现回归保障的监管导向,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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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保监会下发《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寿险费改“三步走”政策收官。
分红型人身险预定利率上限的放开,标志着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完全建立。
根据《通知》,从10月1日起,分红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与预定利率的较小者,同时要求预定利率超过3.5%以上的分红产品报保监会审批。
《通知》还要求分红险死亡保险金额提高至已交保费的120%,最低保障要求与万能险持平。
改革后分红保险产品首年最低现金价值较原来普遍提高20%以上。
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思路的实质是:将前端产品定价权交还保险公司,产品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揽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管住风险。
此次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提高了死亡保险金额和最低现金价值水平,充分发挥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缓解国民养老和看病压力。
对于保险公司在售的分红险,如果连续3年实际分红水平达不到中档演示水平的,则公司必须下调中、高档红利演示水平,下调后的中档红利演示水平不得高于公司近3年的实际平均分红水平。
此次分红险费率改革之后,保险公司与保监会的分工将更加明确,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主定价,监管部门重点管控风险。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上市公司披露的半年报发现,在进入上市公司十大股东的582家保险资金中,共有279家为分红险资金,占比约为47.94%。
这些分红险资金来自中国人寿、中国太保、平安人寿、新华保险、泰康人寿、太平人寿、人保寿险、百年人寿、合众人寿等,具体类型包括个险分红(个人分红)、团险分红(团体分红)、银保分红等。
分红险改革将使保险资金的运用前景更为乐观,过去十年,保险行业的平均收益率约为5.3%,所以分红险产品利率一般在这一标准上下浮动会较可靠。
费率改革之后,分红险保费用于配置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空间将更大,未来或可见到更多分红险资金投资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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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车讯 9月19日,车险综合改革正式实施,对于交强险和商业险都有影响,其中交强险总额度从12.2万上升到20万,其中死亡伤残限额从11万上升到18万,医疗费用补偿从1万上升到1.8万,财产损失赔偿保持0.2万不变。
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次。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与消费者相关的条款如下: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
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优化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 30%扩大到 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对于轻微交通事故,鼓励当事人采取“互碰自赔”、在线处理等方式进行快速处理,并研究不纳入费率上调浮动因素。
理顺商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责任在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
引导行业将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
支持行业开发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
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引导行业合理删减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合理删减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
提升商车险责任限额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支持行业将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次,更加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更好发挥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丰富商车险产品支持行业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具备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
引导行业规范增值服务,制定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增值服务的示范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
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机制支持行业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重新测算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
建立每1—3年调整一次的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的常态化机制。
合理下调附加费用率引导行业将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
适时支持财险公司报批报备附加费用率上限低于25%的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
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引导行业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整合为“自主定价系数”。
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第二步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综合改革实施初期,对新车的“自主定价系数”上限暂时实行更加严格的约束。
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引导行业在拟订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时,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至少前3年,并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
科学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引导行业根据商车险产品附加费用率上限、市场经营实际和市场主体差异,合理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降低一些销售领域过高的手续费水平。
在各地区科学设定商车险手续费比例上限时,各银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发挥引导作用。
发布新的统一的交强险产品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拟订并报批新的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基础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发布新的商车险示范产品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保险条款、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发布新的商车险行业示范产品。
各地区目前在商车险产品中已使用的交通违法系数因子,在实施综合改革后仍可继续使用。
商车险示范产品的准入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财险公司使用商车险行业示范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备案。
财险公司开发商车险创新型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
在财险公司设定各地区商车险产品自主定价系数范围时,各银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发挥引导作用。
支持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的创新产品出台支持政策,鼓励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商车险产品,优先开发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促进中小财险公司健康发展,健全多层次财险市场体系。
全面推行车险实名缴费制度财险公司要加强投保人身份验证,做好保单签名、条款解释、免责说明等工作,推进实名缴费,促进信息透明,防止销售误导、垫付保费、代签名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积极推广电子保单制度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础上,鼓励财险公司通过电子保单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车险承保、理赔等服务。
加强新技术研究应用支持行业运用生物科技、图像识别、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车险产品、保障、服务等的信息化、数字化、线上化水平。
加强对车联网、新能源、自动驾驶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研究,提升车险运行效率,夯实车险服务基础,优化车险发展环境,促进车险创新发展。
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运用实际经营结果加强对车险费率厘定假设的回溯分析。
对于报批报备产品的利润测试与实际偏离度大,甚至以此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调整商车险费率。
对于费率实际执行情况与报批报备水平偏差较大、手续费比例超过报批报备上限等行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停止使用商车险条款费率。
强化中介监管建立健全车险领域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制度,严厉打击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开发票、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推动保险机构与中介机构完善信息系统对接等建设,规范手续费结算支付,禁止销售人员垫付行为。
禁止中介机构违规开展异地车险业务。
防范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车险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进行贿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编造误导性信息等扰乱车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对车辆销售渠道、网络信息平台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损害车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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